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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6-22 15:41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卢氏县聚鑫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城关镇商贸城A-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481GF22B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侯*波     

身份证号:41122419740410****              

本机关于202162日对卢氏县聚鑫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车牌号皖LD9798渣土车在卢氏县高速引线运输工程弃土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所属车辆车牌号皖LD9798渣土车在卢氏县高速引线运输工程弃土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所证实。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6月16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达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