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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13 17:19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1〕第056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三门峡飞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市辖区甘棠路泽星花园3号11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44UDY62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毕*华     

身份证号:41122419690524****             

本机关2021621三门峡飞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MLQ511渣土车卢氏县虎山路运输渣土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一案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所属车辆MLQ511渣土车卢氏县虎山路运输渣土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所证实。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壹元整(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7月7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达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