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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13 17:25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1〕第057

当事人  李*会              

身份证号码:41122419721129****    

(个人)地址:河南省卢氏县文峪乡窑子沟村  

本机关于2021 624 日对 在卢氏县滨河路驾驶一辆车牌号豫MD0108红岩金刚车车轮带泥、土等易扬尘物质污染路面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滨河路驾驶一辆车牌号豫MD0108红岩金刚车车轮带泥、土等易扬尘物质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第二款:进入城市道路的货运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清洁,不得带泥、土等易扬尘物质行驶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路面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或者组织作业单位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违法行为属:严重违法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带泥、土等易扬尘物质行驶,污染路面300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4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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