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行政执法 > 文章详情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29 09:35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2021)第055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天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CML01G   

 址: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 

本机关于2021 610 日对你公司承建的卢氏县兴贤里社区配套殡仪馆服务中心项目施工工地存在:1、裸露黄土未覆盖;2、未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一事立案调查。调查,你公司承建的卢氏县兴贤里社区配套殡仪馆服务中心项目施工工地存在:1、未采取覆盖;2、未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行政处罚。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