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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29 09:48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卢氏县五里川彩英加油站 

住所卢氏县五里川街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40DEHH0R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曹**       

身份证号:41122419691220****        

本机关202179卢氏县五里川彩英加油站,未办理消防验收及备案,擅自投入使用一案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五里川街经营的卢氏县五里川彩英加油站,未办理消防验收及备案,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所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类别九的规定,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000㎡以下或180m³以下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使用;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7月21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达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