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1〕第069号
当事人:董*华(临时摊点饼夹菜)
身份证号码:41122419770617****
(个人)地址:卢氏县文峪乡张前沟村壮下组
本机关于2021 年9月26日对 你(单位)大气污染违法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位于卢氏县东明路一高门口经营临时摊点(饼夹菜)过程中,存在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你所经营的临时摊点饼夹菜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七千元以下得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董建华(临时摊点饼夹菜)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烧烤炉具(灶头1个)和违法所得共计45元;3、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