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1〕第062号
当事人:邢*峰
身份证号码:41122419870829****
(个人)地址:河南省卢氏县文峪乡假沙爬村柳树下组
本机关于2021 年7月14 日对你在卢氏县新龙山路驾驶一辆车牌号晋M37722上汽红岩车运输渣土未采取密闭措施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新龙山路驾驶一辆车牌号晋M37722上汽红岩车运输渣土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治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