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1〕第073号
当事人:郭*亮
身份证号码:41122419810320****
(个人)地址:河南省卢氏县东明镇东明村五组20号
本机关于2021 年9月28 日对你在卢氏县鸿泰金地苑北侧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鸿泰金地苑北侧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10多方)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处3000元以下罚款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违法行为属:严重违法。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