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刘*兆,身份证号:41122419800411****,住河南省卢氏县五里川镇路沟村四组32号。
付*伟,身份证号:41122419871207****,住河南省卢氏县五里川镇路沟村四组。
王*伟,身份证号:41122419860205****,住河南省卢氏县官坡镇竹园村河东组42号:
本机关于2021年9月14日对刘*兆、付*伟、王*伟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文明路与莘源路交叉口新河湾西侧,未经城市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决定对当事人刘*兆、付*伟、王*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县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11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