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1〕第077号
当事人: 赵*楼
身份证号码:41038119600209****
(个人)地址:河南省偃师市高龙镇郜寨村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 日对你在卢氏县209国道驾驶一辆车牌号豫CM3615重型货车行驶过程中未保持车体清洁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209国道驾驶一辆车牌号豫CM3615重型货车行驶过程中未保持车体清洁的行为,违反了《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入城市道路的货运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清洁,不得带泥、土等易扬尘物质行驶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和《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车体不洁,但未造成路面或扬尘污染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保持车体清洁;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