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1〕第079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卢氏县捷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卢氏县东城小区D区32号1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45CHTR6J(1-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任*成
身份证号:41122419711226****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日对 卢氏县捷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豫CN3716渣土车未经核准在卢氏县滨河西路运输工程弃土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所属车牌号豫CN3716渣土车未经核准在卢氏县滨河西路运输工程弃土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违法行为属 :轻微违法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以下的。对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11月26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达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