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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1-13 09:57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卢城综执罚决2021066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建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7178364864Y   

 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352号  

本机关于202161日对公司在卢氏县承建的卢氏县城关镇西北街棚户区改造施工项目(C24-2-2地块)工程施工工地存在:1、未采取覆盖;2、未采取洒水抑尘;3、未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卢氏县承建的卢氏县城关镇西北街棚户区改造施工项目(C24-2-2地块)工程施工工地存在:1、未采取覆盖;2、未采取洒水抑尘;3、未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由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中 34 项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824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达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