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1)第066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建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7178364864Y
地 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352号
本机关于2021年6月1日对你公司在卢氏县承建的卢氏县城关镇西北街棚户区改造施工项目(C24-2-2地块)工程施工工地存在:1、未采取覆盖;2、未采取洒水抑尘;3、未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卢氏县承建的卢氏县城关镇西北街棚户区改造施工项目(C24-2-2地块)工程施工工地存在:1、未采取覆盖;2、未采取洒水抑尘;3、未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由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中 3-4 项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8月24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达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