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2〕第001号
当事人: 李*波
身份证号码:41122419690311****
(个人)地址:河南省卢氏县东明镇东明村七组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2日对你(单位)驾驶一辆车牌号豫MB9R11机动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滨河路驾驶一辆车牌号豫MB9R11机动车给管道工地运输渣土11.83立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 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5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