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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限期拆除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2-08 16:18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卢城综执限拆决2022003   

当事人 杨*朝 

身份证号 41122419641219**** 

电 话:1363398****        

地 址:河南省卢氏县城关镇靖华东路***

本机关于20211123日对卢氏县新车站对面原外贸家属楼西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氏县新车站对面原外贸家属楼西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砖混部分面积19.62平方米、彩钢部分面积5.36平方米),已经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规划查询等所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砖混部分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5、违反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处罚标准: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彩钢部分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 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卢氏县新车站对面原外贸家属楼西侧建设的建筑物(总面积24.98平方米)的行政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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