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2〕第008号
当事人: 许*蝎
身份证号码:41122419890516****
(个人)地址:河南省卢氏县范里镇柳泉村五组29号
本机关于2022年3月17日对你(单位)在卢氏县熊耳路驾驶车牌号渝D99608红岩自卸车运输垃圾且乱倒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熊耳路驾驶车牌号渝D99608红岩自卸车运输垃圾14.4吨倒在卢氏县熊耳路南侧兰博尔工地内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不足一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贰仟捌佰捌拾元元整(288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