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2)第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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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2 年 3月 24 日对 河南予汇清科技有限公司在卢氏县莘源路和房琯路交叉口实施予汇清东城苑充电站项目规划违法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1年7月在卢氏县莘源路和房琯路交叉口实施予汇清东城苑充电站项目时,②(充电配套休息室)、③(仓库)、④(仓库)轻钢一层建筑物存在超规划建设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测绘报告、规划协查函等所证实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公司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你公司在15日内自行拆除所建三处(②(充电配套休息室)超建部分、③(仓库)、④(仓库))轻钢结构建筑物(均框架已完工);2、 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零肆佰捌拾贰元伍角(50482.5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