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2〕第009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卢氏县峰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 卢氏县横涧乡下柳村二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221MA3XDFN86B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胡*斌
身份证号:41122419880302****
本机关于2022年3月16日对 卢氏县峰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给建业三期工程施工过程中,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弃土五千多立方受纳在该工地西侧,属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违法行为属 :严重违法。“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限期整改;2、警告;3、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4月11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达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