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2〕第011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河南铭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分公司
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官道口镇官道口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9H19B5XY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弓*
身份证号:41122419870808****
本机关于2022年3月10日对河南铭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分公司给原卢氏县第一高级中学教学楼维修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给原卢氏县第一高级中学教学楼维修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不到20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4月14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达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