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限期拆除决定书
卢城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013号
☑个人姓名: 刘*斌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122419690724****
住址:河南省卢氏县城关镇西大街一街坊1号楼
本机关于2022年3月30日对你(单位)在卢氏县东城明珠1号楼1单元楼顶搭建玻璃结构建筑物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东城明珠1号楼1单元楼顶建设玻璃结构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卢氏县自然资源局协查回复函等所证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5日内自行拆除你所建设的玻璃结构建筑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