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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规划违法

发布时间:2022-05-09 15:19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2) 第014号

 

    个人姓名:刘*军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122419660628**** 

    住 址:卢氏县城关镇解放路二街坊                  

本机关于202247日对你在卢氏县解放路法院家属楼背后(原废品收购站院内)规划违法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卢氏县解放路法院家属楼背后(原废品收购站院内),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6间临时建筑物,建筑面积853.59平方米,该处临时建筑处于未竣工状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测绘结果等所证实。

鉴于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尚未竣工状态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物(面积:853.59平方米);

2、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拾万零贰仟肆佰叁拾元捌角(102430.8元)25%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零柒元柒角(25607.7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报请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