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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渣土执法

发布时间:2022-06-01 17:45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2〕第015号

当事人:  李* 

身份证号码:41122419880212**** 

  (个人)地址:河南省卢氏县东明镇先峪村

本机关于2022 418日对你(单位)驾驶车牌号渝D45268上汽红岩自卸车运输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地点倾倒垃圾在卢氏县344省道范村工地内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驾驶车牌号渝D45268上汽红岩自卸车运输建筑垃圾30余吨未按规定地点将垃圾倾倒在卢氏县344省道范村工地内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磅单等所证实。

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不足一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对所倒建筑垃圾进行清理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