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渣土执法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2〕第016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卢氏县夸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 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城关镇药城170号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224MA46GTTOOQ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杨*灵
身份证号:41122419611004****
本机关于2022年4月8日对 卢氏县夸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豫MH7223和豫MK2636两辆渣土车上路行驶,车轮带泥污染路面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所属车辆豫MH7223和豫MK2636两辆渣土车上路行驶,车轮带泥污染路面1000多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入城市道路的货运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清洁,不得带泥、土等易扬尘物质行驶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路面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或者组织作业单位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和《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违法行为属 :严重违法。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带泥、土等易扬尘物质行驶,污染路面300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对污染路面进行清洗;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5月6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达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