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渣土执法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2〕第017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卢氏县聚鑫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城关镇商贸城A-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224MA481GF22B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侯*波
身份证号:41122419740410****
本机关于2022年4月11日对卢氏县聚鑫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车牌号鲁H81X61渣土车在卢氏县新建路运输工程弃土,物料遗撒污染路面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所属车辆车牌号为鲁H81X61渣土车在卢氏县新建路运输工程弃土过程中,物料遗撒造成污染道路长度不到40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违法行为属 :轻微违法 。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运输煤炭、垃圾、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道路长度在50米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对污染道路进行清洗;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6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5月6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达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