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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筑执法

发布时间:2022-07-15 16:33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2)第 025 号

单位名称: 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224061358233L 

地址: 卢氏县靖华东路99号 

  本机关于2022  4 12 日对 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在卢氏县莘源东路建设的卢氏县东方丽景商住楼项目未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18年在卢氏县莘源东路建设的卢氏县东方丽景商住楼项目(1-1、1-2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共计21767.33平方米)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质量监督站协查函回复单、现场检查记录及走访视频资料等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30日内组织竣工验和备案达到投入使用条件2、处工程合同价款壹仟柒佰壹拾叁万柒仟肆佰贰拾陆元肆角肆分(17137426.44元)3%的罚款,计人民币伍拾壹万肆仟壹佰贰拾贰元柒角(514122.7)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7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