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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市道路违法

发布时间:2022-08-22 08:51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2)第031号

☑个人名称:  李*波   

身份证号:  41122419880401****   

住址: 卢氏县新建路众友小区      

    本机关于2022  8 6 日对你驾驶的豫ME0A12五菱工具车在卢氏县靖华路和新车站出口处,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2022年8月5日,在卢氏县靖华路新车站出口段未经审批擅自占用靖华路新车站出站口段机动车行道3小时,占用城市道路5.4平方米,为聂树聪搭建临时彩钢房运输建筑材料,对通行车辆造成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勘验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其改正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