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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全生产执法

发布时间:2022-09-30 09:39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2)第037号

☑单位名称:    河南康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MA44PD624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锋                

地址: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N0040号                                           

本机关于2022  8 22 日对河南康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卢氏县承建的卢氏县建业悦江山II标段项目施工工地未按照规定设置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承建的卢氏县建业悦江山II标段项目施工工地从业人员有70余人且属于高危行业,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卢氏县建业悦江山II标段项目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现场检查照片、建业悦江山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表、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任命书等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四)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9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