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消防验收备案执法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2)第042号
单位名称: 卢氏百姓医院
法定代表人: 王*军
全国唯一标识码: 410078171
地址: 卢氏县城关镇文明路苏地新河湾7号楼
本机关于2022 年 8月 8 日对 卢氏百姓医院租用卢氏县苏地新河湾7号楼用于经营百姓医院,在医院装饰装修投入使用后未进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6年2月租用三门峡苏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苏地新河湾7号楼用于经营百姓医院,建筑面积是2500㎡,在医院装饰装修投入使用后未进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询问笔录、建设相关手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书等所证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