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筑垃圾违法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号
当 事 人: 程*攀
身份证号码:41122419881109****
(个人)地址:河南省卢氏县文峪乡望家村
本机关于2022 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驾驶车牌号豫MH2872东风华神自卸车未按规定的地点将垃圾倾倒在卢氏县中锦园对面土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驾驶车牌号豫MH2872东风华神自卸车未按规定的地点将19.02吨垃圾倾倒在卢氏县中锦园对面土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不足一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鉴于2022年12月12日,当事人程克攀已对倾倒的垃圾进行清理的实际情况,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叁仟捌佰零肆元整(3804.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2月13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达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