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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市道路管理违法

发布时间:2023-04-20 16:4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3)002

被处罚人:李*飞                               

身份证号41128219831004****                   

住址: 河南省灵宝市寺河乡牛心村大胡同组**号   

被处罚人:李*翰                               

身份证号 41128220041224****                  

住址:河南省灵宝市寺河乡牛心村大胡同组**号    

本机关于2023213日对事人李*飞、李*翰涉嫌共同数次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售卖草莓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中兴路中段、卢园广场东口等路段,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售卖草莓经数次告知劝说,仍继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行为,影响城市道路功能正常发挥。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7.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本机关现李雅飞、李林翰作出:1、责令限期改正;2、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县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2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