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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规划违法

发布时间:2023-04-20 16:5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3) 第003号

当事人:尚*三        

身份证号码:41122419681122****     

机关于2022 9 20日对你(单位)在卢氏县方圆酒店后院规划建设违法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2年9月4日在卢氏县方圆酒店后院,未取得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三层钢架结构临时建筑物,建筑面积556.76平方米,该处临时建筑处于未竣工状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造价评估报告》、测绘结果等证据所证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尚未竣工状态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含50%)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临时建筑物(面积:556.76平方米2、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拾伍万叁仟贰佰陆拾柒元柒角肆分153267.74元)45%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捌仟玖佰柒拾元肆角捌分68970.4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报请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行政机关印章

20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