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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气污染违法

发布时间:2023-04-20 17:0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011号

单位名称      河南省德锐熠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224MA9FPBTAXW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五里川镇五里川村五组28号               

本机关于2023  320 日对你(单位)在卢氏县火车站站前广场(E65-3地块)棚户区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存在裸露黄土未覆盖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火车站站前广场(E65-3地块)棚户区项目工地土方作业施工过程中存在未采取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整改回复、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其中1-2项且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杨宇伟  吴峰磊

行政机关电  话:0398-2156566

行政机关地  址:卢氏县解放路东段

行政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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