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市道路管理违法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 010 号
被处罚人: 崔*召
身份证号: 41122419851202****
住址: 河南省卢氏县横涧乡大村五组**号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对当事人崔*召在卢氏县文化路北段,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长期占用城市道路售卖水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崔灵召在卢氏县文化路北段,未经城市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长期占用城市道路售卖水果,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崔灵召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7.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作出:1、责令限期改正;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县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