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气污染防治违法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013号
单位名称: 河南康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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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锋
地址: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号
本机关于2023 年 4月 11 日对 河南康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卢氏县施工承建的卢氏县建业悦江山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大气污染问题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承建的卢氏县建业悦江山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采取覆盖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县攻坚办督办通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中标通知书、受委托人洪殿功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违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其中1-2项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