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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路管理违法

发布时间:2023-08-24 18:0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3) 012

被处罚人:   卢氏县鹏媛餐饮店(经营者:谢*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224MA9NPG9X1C 

经营地址:   卢氏县城关镇解放路人寿保险公司对面11号  

身份证号:     41122119920303****               

本机关于2023419日对当事人卢氏县**餐饮店(经营者:谢*媛)将食用油泄漏到解放路,造成该路段大面积污染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卢氏县**餐饮店(经营者:谢*媛)从自己经营饭店携带一大桶食用油,放置在电动车前踏板上行至解放路中段使一大桶食用油泄漏到解放路上,当事人未做任何处理离开现场,导致过往车辆碾压使该段道路大面积污染(东西长77米,南北宽3.8米),该路段因油污损害城市道路影响城市道路功能正常发挥,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谢*媛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3.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作出:1、责令限期改正;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陆仟五百元(6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县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