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管理局办事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建筑垃圾排放许可
二、建筑垃圾清运许可
三、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 四、临时占用城市道许可
五、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
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七、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八、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九、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十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十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十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十四、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十五、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十六、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十七、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十八、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行政确认)
一、行政许可办理事项
(一)建筑垃圾排放许可
(1)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3)申请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申请表(1份)
2.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1份)
3.建筑垃圾排放工程预算书(1份)
4.新建工程、装修工程、道路工程的工程图纸(1份)
5.建筑垃圾排放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1份)
(4)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二)建筑垃圾清运许可
(1)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3)申请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清运)申请表(1份)
2.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佐证材料(1份)
3.运输车辆行政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的证明(1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
(4)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三)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
(1)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3)申请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利用)申请表(1份)
2.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1份)
3.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1份)
4.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1份)
5.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平面图、方位示意图、进场路线图、场内布局图、可消纳图(1份)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件(1份)
7.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的证明材料(1份)
(4)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四)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临时占道)
(1)设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2)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3)申请材料: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A表适用装修施工占道1—7天,占用人行道≤2米、高度低于4米内,适用A表的,无需提供第1.2.4项材料 1份)
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B表 1份)
3.临时占用市政设施情况登记表(1份)
4.大型施工项目施工图纸材料(1份)
5.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核意见(1份)
6.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勘查意见(1份) 容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五)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临时搭建建筑物)
(1)设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3)申请材料:
1.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申请表(1份)
2. 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容缺
(4)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门头招牌报备安装)
(1)设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3)申请材料: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申请表(1份)
2.户外广告设施载体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文件(1份)
3.广告设置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1份)
(4)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七)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占用绿地)
(1)设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2)申请材料: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1份)容缺
2.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1份)
(1)公示期3天,公示内容包含监督电话:12319
(2)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现场照片及公示照片
3.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情况说明材料(1份)容缺
出示的相关材料能切实证明申请的必须性。绿地、树木位置图应在1:1000或1:500电子信息图上标明树木或绿地位置
其它类(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树木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树木妨碍交通的;树龄已达更新期的;树木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需提供情况说明、树木绿地位置图
4.工程建设许可材料(1份)
(1)出具的材料与申请事项有直接相关性。绿地、树木位置图应在1:1000或1:500电子信息图上标明树木或绿地位置
(2)出具以下材料之一: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附件附图)③县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和设计图
(4)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八)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改变绿化性质)
(1)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3)申请材料:
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申请表
2.工程建设许可材料 容缺
(1)出具的材料与申请事项有直接相关性。绿地、树木位置图应在1:1000或1:500电子信息图上标明树木或绿地位置(2)出具以下材料之一: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附件附图)③县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和设计图
3.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1)公示期3天,公示内容包含监督电话:12319
(2)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现场照片及公示照片
(3)现场照片及公示照片
(4)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九)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古树移植)
(1)设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3)申请材料:
1.迁移古树名木申请表(1份)
2.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1份)
(1)公示期3天,公示内容包含监督电话:12319
(2)迁移古树名木现场照片及公示照片
3.工程建设许可材料(1份)
(1)出具的材料与申请事项有直接相关性。绿地、树木位置图应在1:1000或1:500电子信息图上标明树木或绿地位置
(2)出具以下材料之一: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附件附图)③县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和设计图
4.园林绿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移植方案及养护责任书。
(4)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1)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3)申请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申请表
2.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1份)
3.城市生活垃圾道路清扫管理制度及标准(1份)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
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十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1)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3)申请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申请表(1份)
2.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1份)
3.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1份)
4.城市生活垃圾道路清扫管理制度及标准(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
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十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1)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3)申请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容缺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1份)容缺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在线监测报告(1份)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批复材料(1份)
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运行管理制度(1份)容缺
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1份)容缺
7.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容缺
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容缺
(4)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十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1)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3)申请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1份)容缺
2.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1份)容缺
3.城市生活垃圾道路清扫管理制度及标准(1份)容缺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1份)容缺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容缺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容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容缺
(4)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十四)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1)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3)申请材料:
1.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申请表(1份)容缺
2.城市环卫设施拆除方案(1份)容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容缺
(4)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二、行政奖励办理事项
(十五)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给予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1)设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3)申请材料:
1.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审批表(3份)
2.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先进个人审批表(3份)
(4)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事流程:
受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提出建议名单后上报县政府予以表彰。
(十六)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给予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1)设立依据: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3)申请材料:
1.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申报表(3份)
2.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申报表(3份)
(4)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理流程:
由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进行表彰奖励。
(十七)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给予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设立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3)申请材料:
1.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审批表(3份)
2.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审批表(3份)
(4)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事流程:
由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进行表彰奖励。
三、行政确认办理事项
(十九)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1)设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规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3)申请材料:
1.三门峡市古树名木登记表 (1份)容缺
2.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申请报告(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容缺
4.现场照片(1份)
(4)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其他要求
(1)受理部门:以上行政事项办理在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受理。
(2)联系电话:0398-7181075(政务服务大厅城市管理局窗口)
卢氏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大厅办理目录清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 | |||||||
序号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类型 | 本地编码 | 星级 | 法定时限 | 承诺天数 | 所属部门 |
1 | 建筑垃圾排放许可 | 即办件 | 358943839XK56271001 | 4 | 20 | 1 | 城市管理局 |
2 | 建筑垃圾清运许可 | 即办件 | 358943839XK56271002 | 4 | 20 | 1 | 城市管理局 |
3 | 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 | 即办件 | 358943839XK56271003 | 4 | 20 | 1 | 城市管理局 |
4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 即办件 | 358943839XK56297002 | 4 | 20 | 1 | 城市管理局 |
5 |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 | 即办件 | 358943839XK56322001 | 4 | 20 | 1 | 城市管理局 |
6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358943839XK56288001 | 4 | 20 | 2 | 城市管理局 |
7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358943839XK56337001 | 4 | 20 | 3 | 城市管理局 |
8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358943839XK56353001 | 4 | 20 | 5 | 城市管理局 |
9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358943839XK09811001 | 4 | 20 | 5 | 城市管理局 |
10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358943839XK56252001 | 4 | 20 | 3 | 城市管理局 |
11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 行政许可 | 358943839XK56252004 | 4 | 20 | 3 | 城市管理局 |
12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358943839XK56252002 | 4 | 20 | 4 | 城市管理局 |
13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 行政许可 | 358943839XK56252003 | 4 | 20 | 4 | 城市管理局 |
14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358943839XK13414001 | 4 | 20 | 3 | 城市管理局 |
15 |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358943839JL01080001 | 4 | 20 | 5 | 城市管理局 |
16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358943839JL01086001 | 4 | 20 | 5 | 城市管理局 |
17 |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行政奖励 | 358943839JL01095001 | 4 | 20 | 5 | 城市管理局 |
18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行政确认 | 358943839QR00879001 | 4 | 20 | 5 | 城市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