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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规划执法

发布时间:2023-10-09 10:0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037号

个人姓名             张*勋                                 

身份证号:       41122419750816****                         

   址: 卢氏县明珠社区二号楼一单元三楼                    

本机关于2023  712 日对在卢氏县明珠社区院内原车位上建设临时彩钢结构车库,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卢氏县明珠社区院内原车位上建设临时彩钢结构车库,共计32间768.8平方米,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且已经处于竣工状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你的建设行为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建设人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记录、现场照片、测绘结果、评估结果等证据所证实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设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违法建设的行为作出:1、责令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卢氏县明珠社区院内北侧建设的32间车库(面积768.8平方米)。2、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67129.84元)75%的罚款计壹拾贰万伍仟叁佰肆拾柒元叁角捌分(125347.38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支行(户名:卢氏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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