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所需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9.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
10.场所位置图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予以受理的以短信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审查: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草拟审查意见。
4.决定:作出决定。
5.送达:根据申请人意愿,自行领取。
咨询电话:1352524836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办理地址:迎宾路与靖华大道交叉处行政服务大厅二楼文广旅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