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收法定公告
卢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卢氏县202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方案的 公 告
(2023年第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卢氏县202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1205号)同意我县该项目建设使用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该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卢氏县202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被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城关镇西城居委会、西关村、寨子村;横涧乡照村、衙前村、营子村;文峪乡南窑村;东明镇张麻村。
(2)被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详见勘测定界图)
城关镇西城居委会,面积3.0559公顷、西关村,面积0.3379公顷、寨子村,面积1.6216公顷。
横涧乡照村,面积5.9243公顷、衙前村,面积6.4436公顷 、营子村,面积2.8669公顷。
文峪乡南窑村,面积2.285公顷。
东明镇张麻村,面积0.6005公顷。
三、本次征收土地将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有关条款规定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规定,支付给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农业人员采用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总面积23.1357公顷,其中农用地15.873公顷(耕地10.7718公顷)。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相关权利人持有关证件,到卢氏县土地收储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本公告不服,要求裁决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提出行政复议的,视为无异议。
七、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3年9月1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卢氏县202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120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