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70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郭爱峰、刘鑫庭、吴静超、白平安、陈冬霞、李梧丁、汪游、王刚、吕新红、杨锐、李少军、李冬梅等12位委员:
您们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卢氏县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建议”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卢氏县人社局工作的支持和关心。经研究,现对您提出的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指导的答复
针对这一问题,我局将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文件要求,坚持分类指导原则,与就业培训相关部门积极对接,将纳入被征地保障范围的适龄劳动力作为就业和技能培训重点对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二、关于落实失地农民最低社会保障金的答复
根据我县于2018年12月25日印发的《卢氏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卢政〔2018〕49号)文件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并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负责综合地价社会保险费用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和养老金发放等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主要责任,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资格的审核确认,重点负责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土地承包权的认定及征地时间的确定,同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同时《关于开展卢氏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卢征保领〔2018〕1号)文件第二项中的“认定流程”也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申请资料,由个人申请、村委初审、乡镇复审,经县土地收储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审核无误后报县人社局,县人社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资料向县财政申请划拨资金并进行待遇发放。
因此,关于“尽快落实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问题,应当由被征地村组申请,提请所在乡镇政府审核,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我局将按照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时发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今年以来,我局作为被征地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单位,多次召集城关镇、东明镇、横涧乡、徐家湾乡被征地村组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召开座谈交流会,开展政策宣传,对其辖区内符合被征地保障条件的村组进行摸底排查,推动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部分乡镇已开展被征地资格审核工作,处于前期资料收集准备阶段,待其将资格审核申报资料提交后,我局将对纳入被征地社会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进行补贴。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与相关乡镇政府沟通协商,查找工作开展的难点堵点,督促各乡镇政府开展被征地农民资格审核工作。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