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75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胡迎军、黄海峰、付倩、莫颖花、李淑丽、乔安平、陈红朝、李文锋8位委员:
您们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卢氏县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县乡两级单位职工带薪休假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们对卢氏县人社局工作的支持和关心。经研究,现对您们提出的提案内容答复如下:
一、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于2008年2月15日起颁布实施。2008年4月22日,卢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转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卢人劳社〔2008〕21号),要求各单位贯彻执行年休假政策。2009年3月13日,中共卢氏县委组织部、卢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中共三门峡市委组织部、三门峡人事局<关于转发<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2018年初,经县领导批准,我局对全县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进行了审批。
二、执行情况
我县积极鼓励各单位按文件规定推行带薪休假制度,近几年来因疫情和脱贫攻坚期任务繁重等原因,大部分单位未执行年休假制度。
望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对工作人员年休假做出统筹安排,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并将年休假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
非常感谢各位政协委员对人社工作的关心与关注,多提宝贵意见。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