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78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李冬梅、刘爱锋、李景培、莫帅林、刘洋、杨阳、苏健方、杨献民、王改红、雷宏林等10位委员:
您们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卢氏县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让60岁以上失地农民领取失地养老保险的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卢氏县人社局工作的支持和关心。经研究,现对您提出的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西关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落实情况的答复
根据我县于2018年12月25日印发的《卢氏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卢政〔2018〕49号)文件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用情况的核准和所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关于您们提到的“西关村没有依法从出让金中提取失地保险费给失地农民”的问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我局将积极与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沟通,了解西关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
二、关于西关村被征地农民享受被征地社会保障的答复
卢氏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并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负责综合地价社会保险费用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和养老金发放等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主要责任,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资格的审核确认,重点负责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土地承包权的认定及征地时间的确定,同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同时《关于开展卢氏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卢征保领〔2018〕1号)文件第二项中的“认定流程”也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申请资料,由个人申请、村委初审、乡镇复审,经县土地收储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审核无误后报县人社局,县人社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资料向县财政申请划拨资金并进行待遇发放。
因此,关于“西关村无一人享受失地养老金”的问题,主要是由于西关村尚未提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申请,应当由西关村村组申请,提请城关镇政府审核,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我局将按照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时发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我局与西关村社区沟通发现,该村所征收土地约11亩因各种原因,属于村集体土地并未确权到户,在给予补贴时也无法提供土地承包权证件或相关证明资料。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被征地补贴对象应具备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的条件”,因此这部分村组无法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贴。
对此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深入相关乡镇、村组进行实地走访调研,并与上级人社部门对接,反映有关情况。上级人社部门建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济源示范区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对象范围等问题的答复意见》(豫人社文〔2023〕32号)文件执行,“同意你区将征收未承包到户的村(居)集体土地(宅基地除外)纳入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范围,在被征收土地的共有人范围内确定补贴对象、分配补贴资金”。
2024年11月,我局向县政府提交《关于将无法提供土地承包权相关资料的村(社区)集体土地纳入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范围的请示》,申请依据豫人社文〔2023〕32号文件有关答复意见,将我县无法提供土地承包权相关资料的村(居)集体土地纳入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范围。
目前,正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环节,待县政府审议通过后,我局将积极推动城关镇政府开展西关村社区被征地农民资格的审核工作,将其11亩左右的集体土地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范围,为群众尽早解决被征地农民保险待遇问题。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