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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社会兜底保障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19 11:05 来源:徐家湾乡人民政府 作者:

 

最低生活保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乡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申请人因个人生理原因、自然灾害原因或社会原因,真正陷入生存困境的城乡居民,才有资格获得城乡低保救助;城乡低保救助是低层次的救助,其目标是应对贫困和灾害,其主旨不是提高和改善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而是满足社会成员最低限度的生活需求;城乡低保救助是暂时的、短期的,一旦救助对象摆脱了困境,城乡低保救助就随之而终止。

  1. 低保纳入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纳入低保的基本条件。

    持有本县居民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乡低保标准的,且财产符合我县低保条件的才能够申请享受低保。

    目前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63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20元/人/月。注:低保标准是能否纳入低保的门槛,不是补助标准,低保标准是根据省、市要求适时调整的。补助标准是根据每个家庭的困难情况确定的实际享受金额。

    二、调查方式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査;邻里访问;信函索取或者其他调查方式。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确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人民法院宣告的失踪人员;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四、家庭收入核算

    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净收入、经营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费)。

    按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在对申请救助对象收入核算时,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义务兵的优待金、退伍一次性奖金;政府给予的见义勇为奖励金、特殊津贴;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高龄津贴;助学金、医疗救助金、残疾人补贴、帮困资金;工伤补助、专项补贴等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我县同期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六、补充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 “单人户”纳入低保。

    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 、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我县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七、低保申请办理流程

    ①本人申请。由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委会代为提交申请。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乡镇(街道)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②审核确认。申请人履行授权核查收入、财产、支出等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由乡镇(街道)录入三门峡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可对平台,提交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审核工作。取消低保审核阶段公示和民主评议两个环节,审核确认结果由乡镇(街道)直接在村(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③资金发放。乡镇(街道)对确认后的低保对象名单报县民政局备案。由县民政局们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按月将低保金发放到对象社保卡上。同时乡镇要将本辖区全部低保对象在公示栏长期公示。

    八、低保补助标准

    目前我县城市实行补差救助补差标准为月人均不低于315元。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救助。一类:260元/人/月二类:230元/人/月三类:200元/人/月特类:420元/人/月

    九、救助对象动态管理

    乡镇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坚持应养尽养、属地管理、严格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纳入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总和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赡抚养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救助供养形式

    尊重特困人员本人意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三、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经批准认定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界定特困人员自理能力。

    6项指标全部达标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标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标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四、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目前我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82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

    ()照料护理标准。我县特困人员全护理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半护理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00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

    ()丧葬费标准。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按照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标准执行。2022年城市特困人员丧葬费执行标准为9840元;农村特困人员丧葬费执行标准为6600元。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特困人员去世后未火化的,不予发放丧葬费。

    四、救助供养终止

    有以下情况的需终止救助: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五、相关政策衔接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办理流程:特困人员申请办理流程和低保申请办理流程一致。

    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制度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救助对象为本地户籍和困难发生在本地且持有本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家庭个人。因疫情或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提高制度可及性和救助时效性。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原则上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的一次性生活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对遭遇特别重大生活困难的,县级民政部门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三、临时救助申请办理程序

    ①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居住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乡镇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必要时,可以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②审核确认。乡镇根据申请人家庭困难类型和程度确定救助标准③资金发放。按照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工作要求。对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事项,乡镇(街道)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乡镇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困难程度较大的,由县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对经过临时救助后,生活条件仍未好转,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及时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分别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具有我县户籍、持有二代残疾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具有我县户籍、持有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请程序:①自愿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②乡镇政府初审。乡镇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县残联审核。③县残联复核。县残联复核合格后,转送县民政局。④县民政局审定。县民政局经过审定,审定合格后,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60元。

    (四)补贴发放。

    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向户籍所在地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残疾人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按月发放到其银行账户。

    (五)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

    孤儿认定的条件是,失去父母未满18周岁的儿童已享受孤儿补贴待遇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孤儿申报流程:个人申请。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乡镇提出申请乡镇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审核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后经市审批、省审定。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50元。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扶养儿童是对生活困难家庭中(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父母离婚,一方远嫁或拒不抚养小孩的,不属于事实无人扶养儿童。

    申报流程:个人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向乡镇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进行调查核实后,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950元。(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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