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卢氏县乡镇权责清单的通知
关于调整卢氏县乡镇权责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48号)、《三门峡市人民 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三政〔2023〕 10号)、《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 通知》(卢政〔2023〕5号)文件精神以及法律法规的立改废 释情况,对《卢氏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予以调整,其中取消5项,新增45项,现予以公布,请各乡镇认真抓好落实。
一、本次调整后的乡镇权力事项共计113项,其中行政 许可6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裁决4项、其他职权40项、行政处罚54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强制4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抓好权责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职权事项的集中办理和事中事后监管,通过 各种方式,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权责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权责事项有序规范高效运行。
三、 乡镇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上级赋权、收回职权等情形,以及社会各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 提出权责事项调整建议,报县委编办、县司法局研究审定后
按程序调整公布。
附件:卢氏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
卢 氏 县 司 法 局
2023年8月10日
卢氏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
一、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 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 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 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 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续 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 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 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3 |
村镇内住宅建设开工核准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 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 (二)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件向乡级人民政 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批准证件;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级人民政府 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住宅建设,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4 |
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 、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 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 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 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 部门批准。申请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后仍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 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 |
5 |
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 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核发采伐许可证。 | |
6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设 施 。 | |
7 |
农村幼儿园登记注册 |
行政确认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 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8 |
就业失业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工作。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社区、乡(镇)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对其加强业务指导。街道、社区、乡(镇)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服务窗口,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第四十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可 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乡 (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从事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9 |
民间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 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 府协商受理。 | |
10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 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 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
11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 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 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 诉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 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 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 |
12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 、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 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
13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
其他职权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4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 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 土地的处理 |
其他职权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 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退回。 | |
15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
其他职权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 成和解协议后, 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 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
16 |
物业管理纠纷调解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 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 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 |
17 |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初审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 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 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
18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 地初审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 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 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 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 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 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 拨土地 。 | |
19 | 开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用于农、林、 牧、渔业生产初审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开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用于农、林、牧、 渔业生产的,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签订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 、区)人民政府批准。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20 |
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审批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 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 手 续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 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 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 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 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 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
21 |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调整承包土地审批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 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 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
22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其他职权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 (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 |
23 |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审批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 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
24 |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批准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25 |
捕杀狂犬、野犬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 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凡未经免疫, 无标(记)牌的犬, 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及广大群众均有权捕杀。在城市,由公安 部门负责,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捕杀狂犬、野犬;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组织力量捕杀狂犬、野犬。 | |
26 |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审核 |
其他职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 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 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 |
27 |
社区戒毒人员监督管理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 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 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 施 。 | |
28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 助审核 |
其他职权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 〔2011〕11号)第二条: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 (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 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 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 |
29 |
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审核 |
其他职权 |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 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 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 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30 | 申请高龄老人补贴审核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 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31 | 申请临时救助审核 | 其他职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 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
32 | 申请医疗救助审核 | 其他职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 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
33 |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查 |
其他职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 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 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 、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 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 |
34 |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审核 | 其他职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 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
35 | 终止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 其他职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
36 |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初审 |
其他职权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 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 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 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 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 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 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 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37 |
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初审 |
其他职权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 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 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 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
38 |
居民住房因自然灾害受损恢复重建补助 初审 |
其他职权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 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 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等部门审批。 | |
39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自然村)名 称命名、更名初审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经村民会议 或者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 列程序和权限审批: ... (二)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 政府审批。 | |
40 | 提请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 整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撤销和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 府批准。 | |
41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
42 |
居民委员会公布事项调查核实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 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 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 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
43 | 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设置审核 | 其他职权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44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 其他职权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 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45 |
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
其他职权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 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 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 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 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 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 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46 |
兵役登记 |
其他职权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 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 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 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 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 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 |
47 |
申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审核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 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 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豫政办(2005)48号)第 五条: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 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对本人身份证、户籍簿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按统 一规定式样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的村或居民区公示10天。如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 处的有关责任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7月31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 |
48 |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报核查 |
其他职权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 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 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 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 部 门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49 |
制止和报告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
其他职权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 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 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 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
50 |
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审核 |
其他职权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 〕52号)第三条: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 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 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 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
51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其他职权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 、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 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 |
52 |
生育登记 |
其他职权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 二、着力精简登记事项(一)完善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 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 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代 为办理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含再婚夫 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二、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53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 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 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 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54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 |
55 |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 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 偿: ...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
56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 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 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
57 |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 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 被监护人就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 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 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 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58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59 |
单位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 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 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 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 |
60 |
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61 |
对违法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 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 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 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第九十五 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 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
62 |
饲养动物强制免疫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 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 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63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 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 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 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 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 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
64 |
责令拆除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二条: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 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 物。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 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 拆除的,责令拆除。 | |
65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 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
66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 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 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 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
67 |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检 查 |
行政检查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 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相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配合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隐患。 | |
68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复核与审查 |
行政检查 | 《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 动态管理。居民委员会应当每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 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并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69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 者挖塘养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 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 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 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1项 | |
70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 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 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 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 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2项 | |
71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 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 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3项 | |
7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真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 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4项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73 |
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 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 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 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 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 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5项 | |
74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 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 容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 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 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6项 | |
75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 、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 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 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 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7项 | |
76 |
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 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 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 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8项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77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 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 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 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9项 | |
78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 、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 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 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 元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10项 | |
79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 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 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 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 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 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11项 | |
80 |
对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 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 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12项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81 |
对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 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 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 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13项 | |
82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 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 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 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14项 | |
83 |
对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 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 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十一)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 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15项 | |
84 |
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 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 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16项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85 |
对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 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十三)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17项 | |
86 |
对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 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 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十四)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 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18项 | |
87 |
对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 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 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 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 款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19项 | |
88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 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 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20项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89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 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 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 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21项 | |
90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 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 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 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 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22项 | |
91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 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23项 | |
92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 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 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 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24项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93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 地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 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 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25项 | |
94 |
对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 火,倾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二)就 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 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26项 | |
95 |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 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三)砍 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 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27项 | |
96 |
对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 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 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四)在 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 土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28项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97 |
对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五)其 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下列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29项 | |
98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 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30项 | |
99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 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31项 | |
100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 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32项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01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处 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33项 | |
102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 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34项 | |
103 |
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 的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 建筑垃圾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35项 | |
104 |
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 的单位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 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 的建筑垃圾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36项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05 |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等易 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活动,未采 取措施防止污染地面,并保持周边卫生 整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等易对 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地面,并保持周边卫生整洁。第四十 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九项规定,非经营 性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37项 | |
106 |
对从室内向外抛洒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 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四)从室内向外抛洒垃圾;第四十条:对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 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 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 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38项 | |
107 |
对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 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八)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第四十二 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 没收,拒不处理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每 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39项 | |
108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 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 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 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40项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09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 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 、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 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41项 | |
110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42项 | |
11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 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 进入营业场所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43项 | |
11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 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 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 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44项 | |
11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 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 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 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 网信息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 48号)第45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