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阳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阳关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镇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现将《2024年朱阳关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 年朱阳关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按照《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20〕23 号)、《2024 年卢氏县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卢公领〔2024〕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
(一)聘用对象。朱阳关镇 16 周岁以上、65 周岁以下,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能胜任相应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包含弱劳动力、半劳动力和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主要安置脱贫户、监测户家庭中无法离乡、无业可扶的就业困难劳动力。
(二)岗位设置。紧紧围绕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双重目标,科学合理设置公益性岗位(含光伏岗),在充分考虑乡村及实际需求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按需设岗、一岗一人、动态管理”的原则统筹开发。类别包括:村务员、就业联络员、保安员和生态护林员等岗位。
(三)聘用程序。公益性岗位人选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认可岗位职责、符合条件的人员采取自愿原则到村(居)委会报名,村(居)委会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选定人员后向乡人民政府推荐,乡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人社局复审后在乡镇主要场所、村(居)委会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3 天),公示期满且符合条件的人员,由乡人民政府与其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务合同(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合同签订后,公共服务办公室将报名材料、聘用协议等资料,报县人社局备案。生态护林员由乡村建设办公室聘用,县林业局审核把关,人员名单同时报县人社局备案。
(四)协议签订。公益性岗位人员确定后,由乡政府与聘用人员统一签订书面服务协议,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稳定性。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避免岗位人员变化过快和“轮流坐庄”现象发生。
(五)工作职责。乡村公益性岗位共四个类别,具体职责如下:就业联络员主要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保安员主要从事安全保卫工作;村务员主要从事乡村保洁、乡村道路养护、护河、护绿、社会治理协管等公共服务、公
共资产管护工作及乡村交办的临时性工作;生态护林员主要从事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政策、林草资源日常巡护、森林防灭火、林区环境管护等工作。
(六)补贴发放。乡村公益性岗位采用灵活用工方式,由乡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劳动内容、要求和劳动时间。
1.就业联络员:岗位补贴一星级 1000 元/月、二星级 1200 元/月、三星级 1500 元/月。
2.村务员:岗位补贴 700 元/月。
3.保安员:岗位补贴 1200 元/月。
4.生态护林员:岗位补贴 700 元/月。
公益性岗位补贴拨付至个人社保卡账户,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聘用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协议后,应为其购买人身意外险。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一)完善档案建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要有管理制度、人员台账、聘用协议、工资发放记录、绩效考核、工作照片等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
(二)明确职责分工。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1.公共服务办公室统筹推动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2.公共服务办公室牵头做好就业联络员、保安员 2 类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使用与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做好村务员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使用与管理;乡村建设办公室负责生态护林员的使用与管理。
3.乡人民政府全权负责本辖区乡村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和考核,公共服务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乡公益性岗位的统筹管理工作。
4.行业部门职责:各行业部门按照职能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公益性岗位的培训、指导和监管,乡村建设办公室负责保洁业务培训和指导,负责护河业务培训和指导,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业务培训和指导,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学校保安业务培训和指导,平安建设办公室负责社会治理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保障工资待遇。公益性岗位待遇要按照工作性质、工作则等因素进行分配;就业联络员、保安员、村务员依据
县人社局部门规定发放;生态护林员依据县林业局部门规定发放;以光伏收益收入开发光伏岗,由乡村建设办公室与村根据光伏收入设置待遇标准和发放。
(四)健全管理制度。各管理单位应结合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和工作岗位实际,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考勤考核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工作奖惩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停发其岗位补贴,追缴违规获取的补贴金额,并填写《卢氏县公益性岗位人员解聘备案表》,书面报县人社局备案。
1.顶岗替岗、一人多岗(包含光伏岗)、长期不在岗的;
2.违规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4.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5.村两委干部及监委成员担任公益岗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情形的。
(六)加强沟通协作。
各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和各村要将聘用人员及新调整人员信息及时报乡公共服务办公室,由乡公共服务办公室统一向人社局备案,同时将聘用人员信息共享,防止出现人员重复聘用、一人多岗现象。
(七)强化考核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补贴发放、年度聘用或解聘的依据。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已经聘用但不能胜任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公益性岗位实行绩效考核,根据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每月补贴浮动 100 元进行绩效考核。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需要调整或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提前 1 个月报公共服务办公室,并由公共服务办公室向县人社局备案。
(八)加强后续帮扶。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实施后续扶持政策。按照稳慎的要求,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工作。对退出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九)严格责任追究。公共服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乡村建设办公室等部门要定期对公益性岗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一人多岗、不符合上岗条件、长期不在岗等违反公益性岗位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坚决予以辞退;违规领取的补贴由管理单位负责追回,并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朱阳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