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9、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10、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1、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讼诉代理人的;
1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讼诉代理人的;
1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审查;
15、党委政府交办的法律事项;
16、民事再审听证事项;
17、留守儿童民事、刑事事项;
18、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项19、城镇居民房屋所有权、居住权受到侵害的事项;
20、衣民或城镇居民购买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受到侵害的事项;
21、军人军属维权事项;
22、其他涉及当地稳定大局的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