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依据人社部[2014]23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件
第24条规定:“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
遇。”
1.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老人,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2.已按规定在到龄当月之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到龄次月开始享受;
3.未按规定在到龄当月之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需要补齐保费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补齐保费的次月开始享受;
4.公安身份信息从不到龄直接变更为到龄人员且属于上面第1条的,从办理待遇
领取手续的次月开始享受;
5.公安身份信息从不到龄直接变更为到龄人员且属于上面第2条的,从公安身份
信息变更的次月开始享受;
6.公安身份信息从不到龄直接变更为到龄人员且属于上面第3条的,需要核实其
补齐保费时间与公安身份变更时间,从靠后业务办理时间的次月开始享受;
7.服刑结束人员属于上面第1条的,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开始享受;
8.服刑结束人员属于上面第2条的,从服刑结束之日的次月开始享受;
9.服刑结束人员属于上面第3条的,需要核实其补齐保费时间与服刑结束时间,从靠后业务办理时间的次月开始享受
(特别提醒:1.在判定缴费人员的待遇开始年月时,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间无关:2.服刑结束时间需要依据公安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