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关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 18号)和河南 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 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0) 68号)精神,进一步 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 提高社会救助效率和效能,按照市民政局工作部署,决定将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小额临时救助(以下简称社 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现结合我县实际,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 展理念,按照保基本、救急难、兜底线、促发展的总体思路, 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创新社会救助机制,着力打造 统筹衔接、政社互补、高效便捷、兜底有力的多层次综合救 助新格局,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系 统性和有效性,切实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纟戋。
二、工作任务
(一)下放权限。优化救助流程,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
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简化环节。乡镇、街道切实承担起社会救助申请受 理、审核、确认主体责任,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 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 进行民主评议。
(三)精减材料。取消可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 明材料,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 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时,申请人需如实报告家庭收入和财 产状况。
(四)定期核查。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 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 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五)建立机制。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村(居)组织 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及时 向乡镇(街道)报送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 化情况。
三、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对下放到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社和确认事项,将,. 三救助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 实,有责可查,违责必追。
(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 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 革除群众最不满意的弊端,创新机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乡镇、街道管理权限与创新 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 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制度。
四、办理流程
(一)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及受理。申请社会救助事项,申 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代其提交申 请及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 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 者其代办人。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 查,原申请对象不再提供重复资料。
(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申请人在提出社会救助申 请时,填写委托授权书后,由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如对 其家庭、财产有争议的,由乡镇、街道提请县民政局开展经 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乡镇、街道通知申请 人正式提交申请相关资料;对经核对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 的,要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理由。
(三)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街道在村 (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对长期整户享受且财产和收入无变动的低保兜底家庭,动态管理复核时,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人员调查后直接提交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审 核,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四)审核确认。乡镇、街道应成立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领 导小组,负责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乡镇、街道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社会救助(低保、特困)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对拟确认的救助对象重新公示。乡镇、街道应将确认通过的救助对象花名册及时报送县民政局备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要在乡镇、村(居)两级进行长期公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急难型临时救助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小金额先行救助”等方式, 提高救助的时效性。
(五)规范档案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档案“一户一 档",特困人员档案“一人一档"。包括申请及授权书、家 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审核审批表、入户调查表、身份证、户 口薄等相关材料,档案由乡镇、街道保存。乡镇、街道要进 一步规范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档案填报工作,原有低保、特 困人员供养档案文书不全、缺失的,严格按照档案填报相关 要求,抓紧补充完善。
除上述办理流程进行“放管服”改革外,社会救助工作 其他事项仍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649号)执行。
五、职责分工
(一)县民政局职责。县民政局负责本级社会救助事项有 关政策制定、政策解读培训。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 管。负责下拨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 O对乡镇、街道社会 救助确认权下放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
(二)乡镇、街道职责。乡镇、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切 实履行好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受理、调查公示、审核确认、动 态管理及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安全、保密等职责,依法依规 出具确认意见,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同时做好低保经 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 理、动态管理台账维护、档案资料保存等工作。
(三)村(居)会会职责。村(居)委会负责协助乡镇、 街道认真做好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 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申请委托等具 体工作。详细掌握本辖区困难家庭的情况,主动上门宣传救 助政策,并将所了解的困难家庭情况反馈给乡镇、街道,对 行动不便或自身无能力申请的对象,协助其提出救助申请。
六、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工作任务,根据推进情况不断调整 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救助政策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 同步做好相关工作材料的收集、整理,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及时调整 充实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每项救助工作不少于1 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要求配备,做到人岗相适,满足社会救助 工作需要。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服务规范,明确办理流程。要在村(居)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由村(社区)“两委"班子成 员兼任,以确保工作实施顺利。
(二)开展业务培训。县民政局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 培训和指导服务,对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社会救助经办人 员组织开展集中业务培训,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学习,提高工 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注重宣传引导。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政务公开、 发放资料、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社会 救助政策的宣传,做到政策入户入村入组,使群众真正了解 这些惠民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有关工作的要求及申报 程序。
(四)严明工作纪律。乡镇、街道要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大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的监管 力度,对搞关系保、人情保、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救助 资金等干扰社会救助管理秩序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完善奖惩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 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 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本实施方案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