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医疗保险政策
一、享受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人口、五保人口
二、享受内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 医疗救助
三、相关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
1、门诊报销、住院报销、生育报销:与普通居民相同。
2、门诊重症慢性病报销:在脱贫攻坚期内,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85%。
3、重特大疾辩报销:在脱贫攻坚期内,门诊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
(二)大祸医疗保险:起付线5.55万元;报销比例: 0.55万元 -10万元(含)报销比例为85%、10万 元以上报销比例为95%;取消封顶线。
(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可由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1、在大病保险起付线(0.55万元) 以内部分,直接由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报销。
2、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0.55万元) 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 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起付线为3000元: 30000 500元(含)报销30%; 5000- 1000元(含)报销40%; 1000 15000 (含)报销50%; 100-0000元(含)报销80%; 50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
(四)医疗救助
1、门诊救助: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广 ]诊络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 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i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9个病种的门诊合规费用救助比例为10%,年度限额5000元。
2、住院救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进行救助,年度限额1万元,符合重特大疾病的年度限额为2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为救助比例为70%;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90%。
3、救助方式:在县域内定点医疗就诊的,出院时直接在结算窗口救助;在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出院后到为民服务中心二楼医保局窗口进行救助。
4、申报资料:
(1)医疗救助审批表(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 ;
(2)患者身份证复印件3张;
(3)代办人身份证;
(4)低保、五保证;
(5)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卡或折;
(6)医保报销凭据(3-6项材料需各复印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