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今年以来针对燃气安全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根据12月2日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国家、省、市市场监管局的安排部署及《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三市监文〔2021〕309号)的文件精神,为系统整治燃气安全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燃气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全面排查隐患,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构建燃气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防范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城镇燃气安全、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根据工作职责,本次开展专项整治的范围是:
1.全县燃气相关企业。2.燃气输送管道、门站、气化站、加气站、燃气气瓶充装站、点供站、气瓶、气瓶销售门店、在建燃气管道。3.燃气灶具、减压阀、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相关产品的产品质量。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一年的排查整治,严肃整顿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落实“五个一批”(整改治理一批、依法严惩一批、关闭取缔一批、联合惩戒一批、问责曝光一批),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以及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坚持标本兼治,强化风险分析预警,积极构建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保障全县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燃气气瓶及充装安全的排查整治。一是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企业、点供站、充装站等资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充装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二是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企业、点供站、充装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尤其是突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情况,大力整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检查气瓶充装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是否持证上岗,并将气瓶使用安全责任落实到人;检查燃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企业、点供站、充装站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进行应急演练,遇到突发情况是否能快速有效的处理。三是重点排查整治气瓶充装、安检制度落实情况,严格查处违规向非自有气瓶、过期报废瓶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整治气瓶未按要求赋码建档和跟踪追溯管理,对未按照时间节点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气瓶充装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责令停业整改,直至撤销许可;严厉打击未按照法律规定销售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八十二条具体实施。四是排查气瓶充装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气瓶标准规定周期和项目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开展“铁拳”行动回头看,加大力度清理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和“黑气瓶”,违者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五是通过处罚、失信等信用数据共享、建立安全、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特种设备安监股、综合执法大队、信用监管股、市场监管股)
(二)开展燃气压力管道的安全排查整治。一是特种设备安监股、各市场监管所协调分工,要组织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重点排查小型点供站、燃气相关企业,检查其使用管道是否达到压力管道的法定要求,是否落实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注册责任,是否符合使用条件,是否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巡查监管,是否存在旧管道带病运行、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的现象。二是各市场监管所要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检查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查看:
1.是否做到了“三落实”(管理机构、责任人员、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职责是否明确,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
2.是否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台账,台账是否齐全;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是否及时对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是否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5.是否建立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有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6.新安装的管道是否办理安装告知,是否依法申请和进行监督检验;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都在有效期内;是否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检或校验申请;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持证人员是否全部为本单位人员;持证人员是否参加单位组织的人员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等活动。
严肃处理未履行施工前告知、监督检验、登记注册、定期检验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特种设备安监股、综合执法大队)
(三)持续推动其他燃气相关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扎实深入开展卢氏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推动其他燃气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包括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安全,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加强供气供暖特种设备安全,督促燃气相关锅炉、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保障民生用气用暖安全。(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特种设备安监股、综合执法大队)。
(四)加强燃气具等产品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的排查。从严整治产品安全风险隐患,重点开展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燃气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流通渠道、流通销售渠道点和小商品市场,检查相关电商品类相关商品是否按规定取得强制性认证。全面排查,严格执法,强化信用惩戒,依法查处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未按规定要求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却销售相关燃气具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消保股、质量监管股、信用监管股、综合执法大队、市场监管股)。
五、实施步骤
从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1年12月)。召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部署启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对专项整治工作作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2022年1月至3月)。各市场监管所组织开展对本辖区燃气相关企业、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楚本辖区燃气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9月)。按照“覆盖全行业领域、不漏一片区域、一个项目”的要求,集中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行动。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建立隐患整治台账,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强化隐患闭环管理,实行隐患动态清零。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立查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县安委会挂牌督办,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0月至12月)。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了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符红林任组长,范文超任常务副组长,杜军武、房藏军任、梅继文、张磊、马保国任副组长,各基层所、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监管股,主任由呼
延少武兼任。
(二)加强联合联动。各基层所、责任股室根据辖区范围和职责分工开展整治工作。要加强部门沟通,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加强与住建、公安、交通、商务、应急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信息共享、监管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要发挥统一市场监管体制优势,特种设备监管、执法稽查、网络监管、质量监督、信用监管和消保等各业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加强责任追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严肃问责。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及扣押、吊销证照等执法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安监股和市场监管所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全面查找身边的燃气安全隐患,通过12315、网络留言、投诉举报等渠道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要以安全生产月、质量月为契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等活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现场讲解等各类方式,加大燃气压力管道、燃气气瓶使用安全和燃气具、燃气减压阀、连接软管等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安全用气。
(五)加强信息报送。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场监管所要分别于2022年2月9日、5月9日、8月9日、11月9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卢氏县市场监管局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检查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卢氏县燃气管道使用单位台账》(附件3)等排查整治有关情况报送县局特设股,报送邮箱:lsfga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