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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题会议制度和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6 10:23 来源: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题会议制度和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题会议制度》和《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16日

 

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专题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题会议制度》和《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题会议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督促相关方面采取务实管用措施,创新方法手段,主动化解风险,积极破解难题。

第三条 专题会议议题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食品安全形势会商情况、全过程监管中所发现问题、抽检监测所反映的风险隐患、舆情事件应对需要等拟定,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室(以下简称县政府食安办)汇总研判后,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专题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三)研究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排査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

(四)研究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五)研判解决可能对食品安全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推动解决其他跨地区、跨部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

第五条 专题会议的组织实施:

(一)专题会议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参加单位和人员;

(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专题会议方案经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同志批定后,参会单位应根据审定的议题准备相关会议材料,全面掌握问题背景,分析原因,提出有关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或建议;

(四)参会人员就会议议题进行充分深入研讨,经召集人统一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

(五)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食安办共同负责专题会议的会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专题会议议题,可视情邀请乡镇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单位专家列席。

第七条 专题会议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议定事项,按程序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签发,印发参会单位和有关方面。

第八条 县政府食安办具体协调督促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掌提工作进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建议,向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同志报告情况。

第九条 专题会议涉及保密事项的,要严格守保密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食安办)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服务保障等方面作用,加强县政府食安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和《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食安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食安委)日常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县政府食安委要求,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推动制、修订全县食品安全重要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

(三)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规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发布;

(五)牵头做好上级政府部门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六)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的重大问题;

(七)推动开展跨地区、跨部门食品安全联合整治行动;

(八)配合三门峡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

(九)组织拟定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向县委、县政府报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十)承办县政府食安委交办的他事项。

第三条 县政府食安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教育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分管负同志担任。

第四条 县政府食安办日常工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股负责对外以县政府食安办秘书股名义开展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个牵头联络股室和一个股级联络员,积极支持县政府食安办工作,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运转高效。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县政府食安办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县政府食安办主任召集,食品安全办副主任参加,研究拟提交县政府食安委会议审议的事项,协调推动跨地区、跨部门重点工作。可视情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专题会议:由县政府食安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等。参会人员为县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或联络员。

第九条 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由县政府食安办或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提出建议,县政府食安办秘书股核报县政府食安办主任批准后召开。会务工作由县政府食安办秘书股或会议召集人单位联络股室负责。

第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由召集人签发参会单位。会议纪要明确的各项任务,由相关单位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县政府食安办。重大事项由县政府食安办督促落实。

第三章 形势会商

第十一条 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的原则,开展食品安全形势会商。

第十二条 形势会商由县政府食安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或有关专家参加。会务工作由会议召集人单位联络股室负责。

第十三条 形势会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形势会商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监督抽检、案件查办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及防控措施等情况;

(二)通报舆情监测中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及新闻媒体反映的敏感问题等;

(三)研判食品安全风险点及风险程度,研究确定防控对策和措施;

(四)研究确定信息发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发布形式、发布内容。

第十五条 形势会商情况视情呈报县政府食安委领导同志。

第四章 信息通报

第十六条 县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単位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工作数据共享和情况交流。

第十七条 通报方式包括函件通报(电子邮件)、紧急电话通报等,相关单位可依据信息内容选择通报方式。

第十八条 通报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基本信息、风险研判、科学依据、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十九条 通报单位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研究,及时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做好应对处置,重大情况抄报县政府食安办。

第五章 应急机制

第二十条 县政府食安办及县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卢氏县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要求,依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论证,研判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與论引导,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群众关切。

第六章 考评督办

第二十二条 根据《卢氏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开展考核评议,督促地方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食安办牵头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督促落实工作机制,重点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县委委县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年度工作要点,县政府食安委会议议定事项等进行跟踪,务求实效。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食安办负责对需要落实的事项明确任务分工、完成时限等,定期调度,推动落实。

第七章 工作简报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食安办秘书股负责编写《卢氏县食品安全信息》,反映情况问题,服务领导决策,交流经验做法,指导引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联络股室、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办明确专人负信息报送工作,相关情况纳入对乡(镇、街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食安办下发文件发文代字为“卢政食安办”,县政府食安办上报件发文代字为“卢政食安办文”由县政府食安办主任签发;县政府食安办函件发文代字“卢政食安办函”,县政府食安办电报代字为“卢政食安办明电”,由县政府食安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可视情以县政府食安办名义发文;由县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联络股室负责文件起草,经本部门负责同志审定后,提请县政府食安办秘书股审核;涉及规范性文件的,文件起草单位需出具法规审查意见。县政府食安办秘书股核稿后,报请县政府食安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签后,由县政府食安办秘书股负责登记、编号、用印,文件起草单位负责印制、发送。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食安办印章和发电专用章,分别用于以县政府食安办名义印发文电由县政府食安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同意后使用。印章由县政府食安办秘书股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产生的文件资料的档案收集、整理、建档等工作,县政府食安办秘书科负责汇总整理。